第5條本會會議不定期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