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就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