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法規: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綜合規劃目 第7條 強制接管營運後必須終止投資契約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其可繼續為營運者,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