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母法 第9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停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