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第7條 法規:心理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7條 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補發、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