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