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第14條 法規:心理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4條 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