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38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8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公共衛生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