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38~40條(共 3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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