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38~40條(共 3 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法全文 第38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公共衛生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 第39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0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