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公共衛生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