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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公共衛生師執業,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不在此限:一、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
- 第9條公共衛生師執業,應依前條所定方式擇一處所,向該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公…
-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二、經廢止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未…
- 第11條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公共衛生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
- 第12條公共衛生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
- 第13條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二、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
- 第14條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公共衛生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公共衛生師辦…
- 第15條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及報告,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受委託辦理者,並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委託事…
- 第16條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二、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第18條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前項倫理規範,由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
- 第19條公共衛生師移付懲戒事件,由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公共衛生師,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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