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母法 第9條 醫師摘取之器官,經檢驗不適宜移植者,應依下列方法處理:一、具傳染性病原之器官,應予以焚燬並作完全消毒。二、不具傳染性病原之器官,得提供醫學校院、教學醫院或研究機構作研究之用,或予以焚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