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7條 法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