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2條 受試者於人體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永久性身心障礙。四、受試者之胎兒或新生兒先天性畸形。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之併發症。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