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6條 審查會應保存計畫審查、查核、期中及期末報告等相關資料至計畫結束後三年,並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調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