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4條 法官、檢察官、警察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檔及查詢權限設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人員身分鑑別及通行密碼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法官、檢察官、警察查詢人員身分鑑別及通行密碼管理,由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