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照片、影像或聲音。
二、住、居所。
三、就讀學校及班級。
四、工作場所。
五、親屬、家屬姓名。
六、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