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母法 第21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前項通報表內容,包括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具體受暴事實及相關協助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