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母法 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之全部或一部:一、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二、規劃或安排其到庭、離庭時使用不同於加害人之入出路線及等待空間。三、無障礙及其他相關措施。被害人或證人出庭時,需法院提供前項措施者,應於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院陳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