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3條 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刑事程序 第33條 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