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6-1條 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刑事程序 第36-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