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單位依本法所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