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29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29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當之差別待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