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三條或第四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所受理通報案件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者。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情形者。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8-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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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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