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二條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但情況緊急時,由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個案需要,移轉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