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司法警察機關拍攝加害人之相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登記資料庫,於上傳完成後刪除原始檔案。司法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前項相片之上傳,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