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資料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比對及管理。
前項中央警政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委任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相片資料之建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加害人指紋與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之建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