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3條 法規: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3條 加害人資料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比對及管理。前項中央警政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委任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相片資料之建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加害人指紋與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之建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