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0條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屆滿十五日前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