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母法 第18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為有安置必要之裁定時,該繼續安置期間,由同條第一項安置七十二小時後起算。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四十五日內,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繼續安置時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