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母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安置被害人時,應建立個案資料;必要時,得請被害人戶籍地、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配合提供資料。前項個案資料,應於個案結案後保存七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