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為延長保護令聲請之通知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察機關通知當事人時: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被害人時:得視需要,商洽被害人訂定安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