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7條 法規: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7條 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