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18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8條 護理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非護理機構不得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護理機構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