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4條 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以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者,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醫療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專科護理師及護理部門主管組成,以副院長以上人員為召集人。護理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及專科護理師組成,以護理機構負責人為召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