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7條 法規: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7條 交通費補助之申請,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就醫日或住宿式長照機構入住日起三個月內,向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前項申請得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