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6條 交通費補助所需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費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