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用補助(以下稱交通費補助)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原住民。二、居住於附表一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且其居所之所屬鄉(鎮、市)、區(以下稱居住地),無適當醫療或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機構以提供所需之醫療或長照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