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機構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未完成鑑定之報告,並予結案:一、申請人死亡。二、申請人終止鑑定。三、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鑑定。四、因其他不可預知情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終止鑑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