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0條 因障礙情況改變,申請變更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或障礙程度者,除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