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