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人對醫療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