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第3條 法規: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3條 助產機構之空間、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產婦待產、生產、恢復之產床、設施或設備,其空間以提供九床或產婦九人為限;並置有維護隱私之設施或設備。二、緊急呼叫系統。三、嬰兒床或嬰兒睡籃。四、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備,並有專責人員管理。五、清潔及消毒設備。六、手部衛生設備。七、汙物處理設備。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間、設施及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