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母法 第7條 助產機構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費,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