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18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助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8條 助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助產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助產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