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頒給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
一、成立滿三年。
二、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
三、運作良好,並持續積極推展志願服務,績效特優。
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之得獎名額,由本部公告之。
獲頒第一項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者,六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