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7條 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頒給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一、成立滿三年。二、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三、運作良好,並持續積極推展志願服務,績效特優。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之得獎名額,由本部公告之。獲頒第一項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者,六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