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符合公眾利益,有重大、特殊事蹟,足以為楷模者,頒給志工個人衛生福利特殊貢獻獎。
前項獎勵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每人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