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6條 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符合公眾利益,有重大、特殊事蹟,足以為楷模者,頒給志工個人衛生福利特殊貢獻獎。前項獎勵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每人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