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