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第7條 法規: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7條 捐贈人捐贈之財物,指定用於特定開戶人者,主管機關應將該財物轉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予該開戶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