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第6條 法規: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捐贈之物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檢附需求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物品發放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